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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晚,两名北京律师在江苏镇江代理一起拆迁案时,遭多名佩戴“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关押并殴打,持续达20余分钟。

受伤的两名律师杨在明、毕文强均来自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据毕文强回忆,受当地村民委托代理民居拆迁案,12月29日他们二人和同事周旭亮到达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官塘桥村。当晚9时许,他们正与村民商议委托代理协议,突然数名胸前佩戴“拆迁工作证”蓝色工作牌的男子冲入村民家,将杨在明、毕文强强行带走并分别关在不同房间内,六七人对他们持续拳打脚踢20余分钟。其间,拆迁村民和两名律师多次报警,毕文强的手机一度被收走。最终蒋乔镇派出所民警赶到,将二人带出,并将仍困在拆迁户家中的周旭亮带离现场。

镇江市润州区司法局一位鲁姓副局长称,鉴于两名律师伤情较轻、并不构成轻伤,目前并无做司法鉴定之必要,当地派出所暂将此事作为一起治安事件办理。鲁副局长作为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严格说应该是律师的“靠山”,如此轻易地为这么一起恶劣的律师受伤害事件定性,令人遗憾。

这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治安事件吗?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按照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只有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究竟属于哪种程度的伤害,要由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伤情鉴定标准来确定,鲁副局长凭什么仅凭普通医院的初步诊断结果,就断定“两名律师伤情较轻、并不构成轻伤”,“目前并无做司法鉴定之必要”?

何况,即便两位律师的伤情确实算不上轻伤,那几个“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难道此事就一定只能算普通治安事件吗?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还明确要求: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那就先来看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吧: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毕文强称,当时三个“拆迁工作人员”反扣着他的双手将其带走,并将其与同伴分开关押在不同的房间里,随后惨遭六七人的拳打脚踢持续达20余分钟。要不是因为他们和村民不停地报警,还不知道会被非法拘禁多长时间,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另外,那些带“拆迁工作证”牌子的不知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的话,依照规定还应该对他们“从重处罚”,这哪里只是个“治安事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还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实,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那些“拆迁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说它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亦无不可。需要说明的事,类似恶劣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它们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中国法制的挑战,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对此若不加以重拳打击,这个社会必将倒退回丛林之中。

http://jb.sznews.com/html/2011-01/02/content_13881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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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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