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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和资产由同级政府发放和管理,审计部门职能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亦由同级政府任免和管理,无论如何也很难令他们超然于各种利益纠葛之外。这样的管理体制其实是希图以“派生权力去监督原权力”,相当不科学。

12月8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涉及“审计全覆盖”等重要内容,比如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改革。目前已在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展开试点。

不用说,“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是这次审计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所谓“审计全覆盖”,如果不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以此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那么就不可能做到“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依法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当然,这需要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框架意见》提出,未来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经费预算、资产等均由省级统一管理,重大事项要向上报告,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无疑,这样一种人财物垂直管理的体制,将从根本上保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拥有足够的底气去实施审计全覆盖,真正做到“党政同责同审”。

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科学与务实的精神。我们必须承认“理性经济人”天然具备自利、自保属性这一客观现实。实践证明,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和资产由同级政府发放和管理,审计部门职能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亦由同级政府任免和管理,无论如何也很难令他们超然于各种利益纠葛之外。这样的管理体制其实是希图以“派生权力去监督原权力”,相当不科学。

上述审计改革思路,实际上有点借鉴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司法讲究一定层面的独立性,以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框架意见》要求未来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收归省级政府管理,就是为了确保这一独立性的实现,让同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没法干预”,让同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法审计”。

与此同时,《框架意见》还要求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这就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包括省级审计机关——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实现“全覆盖”。这其实跟纪检系统的垂直化改革也是一个道理。

当然,要求审计机关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并不是说它自己就不需要监督制约了。《框架意见》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社会公众是监督审计机关的主体。这自然还需要一系列的备案制度、抄送制度、信息公开与保密制度等等措施加以确保。相信有关审计改革框架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对此将有所安排。

文章原题为:审计全覆盖,怎样确保“无法干预、有法审计”

文章载于:成都商报 http://e.chengdu.cn/html/2015-12/10/content_547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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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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