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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化腾议案维护的也是公共利益

2011年1月24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朱达志 成都商报评论员

最近,有关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的一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在几天前的深圳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他联名20多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提出要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维护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这一议案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1月19日,岷江评论亦刊发成都商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对马化腾的议案,不应标签化解读。马化腾作为人大代表,提议案是他的本分,提他熟悉的互联网行业的议案更是他的本分。至于他提的议案靠不靠谱,自不自私,需要通过其他人大代表的审议讨论来检验。因而,我们不该打压,而应该保证各方人大代表有充分的发言权。

但争论并没有就此停息。据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日前报道,有网友认为,马化腾有借人大代表身份为自己企业代言的嫌疑,其联络其他23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是“公权私用,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是借机敲打对手之举”———论者的逻辑很简单:该议案提到了去年下半年爆发的腾讯和奇虎之间的“3Q大战”。对此,21日,马化腾在接受“中国网事”的书面采访中回应说:“提出该议案是我履行人大代表工作的责任,该议案的提出也是为了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大家关于该议案的建议和意见我会仔细倾听,认真思考。”

马化腾的回应提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代表权问题。而关于这一点,深圳市社科院研究员吴奕新认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各行各业选出来的精英人才,他们都是自己所在行业的专家,议案聚焦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并不奇怪。但人大代表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身份,是群众的代言者,应当代表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开会发言,还是提交议案,都要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

吴奕新研究员的说法,无疑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舆论诉求,那就是,人大代表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代议士,不能“假公济私”。这些观点抽象起来看是没错的。既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那么人大代表代言公共利益就顺理成章。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选举产生,对所在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民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样看来,马化腾领衔提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议案,可谓合情、合理、合法,并不存在所谓公与私的问题。应该说,在人大会议上,所有议案都是公开的,每一个来自不同阶层和领域的与会人大代表甚至媒体都能够知晓其内容,假如其中有触犯公共利益者,至少大部分代表会投票反对,乃至产生针锋相对的意见,博弈后的最终结果不大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群体的利益。何况,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本身就是公共利益之所在。

公共利益是抽象的,群体利益是具体的。只有各阶层民众每一项合法的具体利益都能得到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才能真正实现。

http://e.chengdu.cn/html/2011-01/24/content_210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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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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