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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语言文字,被认为事关国家主权,因此,很多国家都将其法定语文视为本国或本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而写进宪法中。据法学研究者介绍,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对其官方语言(国语)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宪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官方语言,只是在第十九条第五款中说,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所谓普通话,即现代汉民族的通用语言。虽然说,汉语普通话是中国事实上的官方通用语,但其宪法地位却是不明确的。况且,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各民族平等,因而在其第四条第四款中又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不过我并不想讨论汉语的官方地位问题,而是语言本身的属性及其流变与发展。中国青年报昨(24)日报道说,针对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近日在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回应道,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立法研究,做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和审查工作。有门户网站将这条新闻的标题改为:我国将起草文件对语言文字应用进行规范。

在特定的语境下,“规范”二字容易令人望而生畏,或者产生歧义。去年夏天,广州市政协一份关于增加电视台普通话播音时间的提案,就曾引发一场“推普废粤”之争。上述新闻中,袁曙宏副主任说:在一些重方言区、广大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普及普通话的任务还很艰巨。双语教学亟待加强;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滥用繁体字、乱用简体字、乱造音译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正式用语用字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使用外语、夹杂使用外语、超范围使用外语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如果咬文嚼字一点,我个人认为,“推广普通话”并不完全等同于“普及普通话”。推广侧重提倡引导,而普及带有强制意味。按我对宪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在重方言区、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推广普通话是必要的,但是以行政之力普及普通话却有违宪法原本之意。

另一方面,且不说汉语普通话还不算宪法意义上的官方语言,即便是,那也只是官方场合的通用语言,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所说,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换言之,普通话并不是法定的民间交流通用语言。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的语言文字,明显不属于“公务用语用字”范畴,何来“滥用繁体字、乱用简体字、乱造音译字”一说?

语言是海,乃纳百川。现代汉语可谓数千年来各民族语言交流融合的结晶;到近现代,她又容纳了大量外来语汇。现代科学成果与社会管理实践,基本上能够用汉语言文字独立表达与传播,还多亏了外来语的贡献,否则,我们的社会生活还会停留在明清小说语境中。连人民日报都在头版标题中用了“给力”这样的新潮网语,有些人对现代汉语的洁癖,真令人不明所以。

目前,世界上专门制定了语言文字法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有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及其他原苏联成员国、比利时、坦桑尼亚等国。究其原因,语言文字的流变毕竟是个文化现象,是不宜用法律规范的。或者说,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官方用语行文进行规范,但是对民间语文,还是“放任”一点比较好。朱达志

http://jb.sznews.com/html/2011-01/25/content_14237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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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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