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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政府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后,各方反应非常热烈,且大多给予了正面解读和评论,可谓不吝笔墨。
 
大家最感兴奋的,莫过于网约车终于合法了。有评论认为,中国由于这方面的进步,已经把保守的欧洲和停滞的日本抛在了身后。
 
不过,不知道是选择性失明还是咋的,我发现大家都没在文章中讨论网约车的价格问题,甚至连提都没提。本来,所谓价格问题,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都不是问题。但是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价格却是一个大问题。
 
上述有关中国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这句话言简意赅,字字珠玑,力过千钧。“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即是说,是否“确有必要”,由城市人民政府自己去“认为”,其他人和机构乃至市场说了都不算。而政府指导价这个概念,也不是一些人望文生义所理解的那样,它跟政府定价之间的最大区别,即“政府定价是强制性的,政府指导价是指导性的”。
 
我不知道“政府指导价”是不是中国特产,只晓得中国政府在《价格法》第三条中对它的定义是这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既然“规定”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你如果还要一厢情愿地认为它只是“指导性”的,那么我得恭喜你,你的“中国语文”“中国政治”和“中国逻辑”等科目,不是及格了,是一百二十分。
 
《价格法》第十八条对“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行为,是有严格限定的:(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我灰常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对网约车价格是否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而不是把对这些问题的“认为权”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
 
实际上,《价格法》第二十条对此类情况是有明文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可见,并不是“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就“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强烈要求有关方面在制定“指导意见”时,把你们参与起草的相关法律条文翻出来再复习一遍。因为身在中国我们太明白这个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正确原则,其实是这样的:政府文件的效力往往大于法律,“指导意见”通常是必须执行的。
 
至于网约车这个纯粹是由个体户所从事的营生,其价格的确定,是否需要高大上的政府指导价去规范,说实话,我真不想花笔墨去申说、论证、呼吁、建议……
 
真没必要。真不该在这方面去占用我的读者们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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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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