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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经过30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法制的完善,至今我们还有不少重要法律没有出台,譬如《行政程序法》,譬如《电信法》,等等。

全国政协委员、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日前在接受采访时直陈自己有两个遗憾,其中之一是:近两年来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电信法》草案中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章节虽然写得比较全,但该法十几年出台不了,很遗憾地看到今年被列为二类立法计划,“我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列为一类立法计划,迫在眉睫啊!只要《电信法》不出台,我就要年年呼吁。没有上位法,下位法怎么搞?”

而在刚刚落幕的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电信总经理廖仁斌在其“关于加快制定《电信法》的议案”中表示,随着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电信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电信立法已经刻不容缓。2008年开始的电信行业阶段性改革重组虽基本完成,但电信市场竞争失衡现象加剧,电信市场竞争形势恶化,电信行业发展环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电信法》早日出台,将在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电信事业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电信法》草案自1980年即开始起草,1988年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起被列入历届人大立法规划,迄今已历时31年,却一直未能进入立法的核心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国家产业政策上讲,我国目前正在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应用。而我国电信网络规模、电话用户数和互联网用户数现已稳居世界第一,电话用户数达11.35亿户,网民规模达4.2亿,宽带用户数达1.21亿户。电信行业快速发展,相关立法工作却遥遥无期,这种局面,确实令人非常遗憾。

而这样的局面还可能会让人误会:没有《电信法》,中国的电信产业仍然有长足发展。但事实是,电信产业这些年的快速发展代价太高,民众做出的牺牲太大;如果有健全的法律规范,电信的发展和民众的信息自由程度绝不会还是现在这个水平。

当然,不能说这三十多年来的电信发展就是绝对的无法无天,我们现在也有一个《电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颁布实施)。但是,这个条例根本满足不了最大限度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真正规范好电信市场,尤其是难以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信息安全,可以说处处捉襟见肘。

遥想当年罗斯福总统的“百日新政” ,仅在1933年3月9日到6月16日这3个月多点的时间里,美国就制订出台了15项重要立法。而我们的《电信法》一难产就是30多年,究竟“难”在哪里?不用说,这跟我们的立法制度体系还是颇有关系,人大在这个问题上似乎缺乏足够的主体意识。同时,这也让我们再次看到“部门立法”的缺憾。《电信法》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众多,而在这众多行业和领域的背后,则有着不同的部门利益。问题是,部门利益不能总是凌驾于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之上。市场和公众可以容忍一部不够完善的法律,但绝难忍受一部法律的制定一拖就是31年还望不到头。

3月15日深圳晶报 http://jb.sznews.com/html/2011-03/15/content_1478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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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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