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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行政机关“正大光明”干涉司法的情况,已不多见了。惟其如此,这样的事情才会成为新闻。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但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却赫然出现在所列证据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支持何教授观点的论据显而易见,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过,株洲市房管局在这件事中,其实具有双重角色:它既是行政部门,又是被告人的服务单位。作为后者,株洲市房管局为自己的职员求情,情理上也说得过去。但是作为行政部门,株洲市房管局对株洲市中院不可能没有一点行政影响力,去函求情,无疑具有不妥之处。

只是,说到干涉司法,却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谦卑的请求,而无明显的威逼利诱及具体的行政强制行为,那么这样的函件,就说不上干涉。虽有不当,倒也是情有可原。当然,株洲市房管局函件的具体内容如何,是否应认定为干涉,局外人不得而知。想必可能性不大,否则,判决书也不会将其列为书证之一,主动承认法院“被干涉”。

真正的问题在于,法院为什么要将那封函件列为14个证据之一?要知道,这种假证据对法院及案件的审理并无约束力。如果函件提出了法定可以减轻刑罚的证据,那么法庭经过确认后是可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的;但即便如此,函件本身也不能堂而皇之被作为证据写入判决书中。表面上看,这样做很蠢。但是,如今的法官们真有那么蠢吗?现在可不是“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时代了,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领导,都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可能不知道上面说的那些常识。

从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的角度说,株洲市房管局的领导们肯定有“干涉司法”的“贼心”,但他们不一定有那个“贼胆”。但即便真干涉了也不可怕,关键在于法院的态度。遗憾的是,在这起案例中,株洲中院的暧昧做法给了公众太大的想象空间——那封求情函究竟是些什么内容?为什么明明不是证据却要写进判决书中“贻笑大方”?如果那封函件不是出自株洲市房管局,而是株洲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示函”,株洲市中级法院还会如此处理吗?

看来,事情并不那么简单。株洲市房管局虽算不上严格意义的行政机关——它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但正如北京一位律师所说,法院的办公楼、家属楼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它也可能会因其现实利益的考虑而对房管局的函件有所顾忌,将其意见考虑进去。但如果“考虑”得太明显,法院将承受不小的风险;一点也不“考虑”,似乎也有些太不给面子。在此情况下,出现上述把部门函件当证据的怪事,似乎就有了些合理性了。其实这也是一箭双雕:聪明的读者是很容易看出法院的“为难”之处的。

晶报20120218 http://jb.sznews.com/html/2012-02/18/content_1931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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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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