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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条消息说,广电总局禁止网络炫丑人物上电视做嘉宾。据报道,日前在“2012年星光电视节目创新创优论坛”上,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表示,电视节目在审美导向上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现在出现了邀请网络上很有争议的人物、炫丑的人物到电视媒体上而且是黄金时间做节目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纠正、扭转问题,一种错误不能一犯再犯。”

虽然广电总局副局长在一个半官方论坛上的发言,不一定完全代表其所在部门的意见,但按照报道的说法,李副局长的上述言论,是对广电总局3个月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强调”——即便不是在复述部门规章的原文,其所“强调”的内容也可视为是对相关政策的权威解释,从法理上说是代表官方意见的。这样看来,说“广电总局禁止网络炫丑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就不是标题党的栽赃。

不过,何谓“丑”,又何谓“炫丑”,却是要首先搞清楚的两个问题,否则地方电视台拿着李伟副局长的禁令恐怕没法子操作。美和丑原本就是一对很难准确定义的概念。首先它们是两个相对性很强的概念,其次它们是两个不同人群之间主观认知性差异很大的概念。比如唱歌的演员中,黎明、宋祖英们的相貌看上去就很美,但不能因此说刘欢、韩红们看上去就很丑吧?从美学上讲,合乎大多数人审美观的,可以称之为美;不能让大多数人或者说另一部分人产生审美愉悦的,也不一定就丑。而在不少艺术门类譬如相声、小品、曲艺、戏曲中,丑角甚至是它们不可或缺的审美元素。

至于“炫丑”这个说法,更是未免太过霸道、太自以为是了。如果美与丑也可以用投票议决,那么刘欢、韩红、郭德纲、潘长江甚至葛优们就很可能会被禁止登台“炫丑”——这既合乎民意,也合乎李伟口中的广电总局禁令,因此也是合乎“官意”的。但是“丑星”们“炫丑”的权利,终归是市场赋予的,并非“民意”更不是“官意”所赏赐,“民意”和“官意”更是无权剥夺之。李伟副局长或者说广电总局凭什么禁止网络红人们上电视“炫丑”?

我倒是希望广电总局的新闻发言人能出来“辟谣”,声明“炫丑”之类说法只是李伟个人对总局“意见”的理解,毕竟“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很难用“丑”来定义和概括,正如“大俗”也有可能产生“大雅”的审美效果,丑角戏也有可能很高雅,很多“美艳”的艺术形象也可能会给人“低俗”的感受。何况,真要赤裸裸地禁止芙蓉姐姐、木子美、罗玉凤们上电视,恐怕还是要冒天下之大不韪,给人文化专制、权力越位、侵犯个人权利之类印象吧。

晶报 20120412 http://jb.sznews.com/html/2012-04/12/content_20001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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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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