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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轻罪记录 程序正义最重要

2010年8月20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朱达志  成都商报评论员

对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该如何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呢?这才是贵州省上述制度最终能否真正成为一项善举、一部良法的最为关键之处。

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据悉,该《条例》已于7月28日由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贵州省政法委正在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机关和部门加紧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将尽快出台执行。

在新浪转发的这条消息后面,网民评论无数。令人吃惊的是,绝大多数评论者强烈反对贵州省的这一做法,认为它会纵容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些简单思维之下的率性表态,令人愕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是非观、法制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其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不端、不轨乃至于轻微犯罪,都可以说是冲动之下的激情违法、激情犯罪,主观恶意与成年人相比并不明显。而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说,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和轻微犯罪时,不会也不可能联想到什么犯罪记录之类问题。

总体而言,我们对贵州省的上述举措是持赞赏和支持态度的。未成年人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对在这些情形之下的这些情况,消除行为人的违法及轻罪记录,令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可谓善莫大焉,值得肯定和推广。

但问题是,对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该如何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呢?这才是贵州省上述制度最终能否真正成为一项善举、一部良法的最为关键之处。否则,这项举措就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权力寻租平台,其正面意义终将被普遍的腐败所消弭,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必成泡影。

这方面的担忧并非无的放矢。这些年暴露出来的诸多司法腐败案例,譬如涉及减刑、缓刑、保外就医等等方面的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时有所闻,触目惊心,早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就贵州新规而言,新闻所提供的信息有限,只是说,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执行。我们希望实施细则能够真正体现程序正义的原则,不要给权力腐败提供可乘之机,同时确保申请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此这般,才能使新规真正成良法,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

8月20日成都商报岷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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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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