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风波”并没有被淹没在当下那个更大的舆论漩涡中,倒是令人稍感欣慰。日前有媒体记者在太极集团官网上发现了8篇文章,内容均强调太极集团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服用曲美均是安全有效的”。那些文章同时也承诺召回曲美减肥产品,但是拒绝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理由是“曲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这真是一个很小儿科的悖论:既然你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而它又是安全有效的,那么你们就应该顶住各方压力拒绝召回产品才对,为什么要在全国各大零售药店设置退货点,回收已售出的曲美减肥胶囊呢?难道,曲美是想以这样的方式“委曲求全”地证明自己“具有社会责任”?
其实说到国家标准,太极集团是在对公众玩文字游戏——这同样也是很小儿科的。确切地说,曲美减肥胶囊并非“符合国家标准”,只是“没有违反国家标准”,其原因仅仅在于现行国家标准还不够完善而已。退而言之,即便曲美胶囊生产过程确实合乎相关国标,也并不能就此认定它不会存在任何缺陷——而事实上,曲美减肥胶囊的致命缺陷,恰恰是目前的相关国标所没法控制的。这就像当初的“三鹿”奶粉,据说也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但是其中的三聚氰胺却根本不在国家标准管辖范围内,难道三鹿集团就因此有了尚方宝剑,可以随意在奶粉中添加这种有害物质吗?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话初看有些拗口,但细读之后即可明了,所谓产品质量缺陷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产品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管它有没有相关标准约束,都属缺陷产品;二是在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只要不合乎标准,该产品就属缺陷产品。
很明显,曲美就属于第一种情况——尽管它符合有关国标,但是其主要成分“西布曲明”存在着对人体有害的不合理危险,因此成为一种缺陷产品;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样的情况,生产者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不,国家药监局怎么会发文停产停售曲美等减肥药,太极集团又怎么会“主动召回”曲美胶囊?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何况西布曲明对减肥者而言,毒害并非只有三分。国家药监局前段时间组织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并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数据和采取的措施,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也就是说,西布曲明对减肥者而言,其“毒”已超过“五分”;而即便只有“五分毒”,正负相抵,消费者也是白花钱。这样的话,太极集团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只是召回产品,还应该对前期使用者进行赔偿。
但是,太极集团却连续发文,坚称“服用曲美是安全有效的”,显然意在逃避赔偿责任。而近日,在媒体的一再追问和部分消费者欲发起集体诉讼的舆论压力下,太极集团新闻发言人张女士不得不有所松口:“公司也不是不愿理赔,但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召回曲美。”对此,我们需听其言观其行,看曲美会不会再进一步“委曲”一下,大大方方地承认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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