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等趋势愈发明显。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老年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5.5%,8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00万。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启动《老年法》的修订,非常有必要。据《山东商报》今日(1月5日)报道,拟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对此,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常回家看看”从歌词一跃而入法条,这样的跨度实在是太大了,令人相当错愕。数千年来,无论中外,家庭事务及其矛盾纠纷一般都属于道德调停处理范畴;子女不孝,或者在家庭关系中违背纲常伦理,向来只是“家法伺候”,基本上跟国法(王法)无关,除非犯了伤害、杀人等等重罪,超出了宗法自治的管辖范围。一般而言,只有家庭关系之外的社会生活,才需要法律和公共道德出面调整。老年法所要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尽管和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但毕竟属于社会类立法;它所涉及的范畴,主要是老年人和国家,老年人和政府、老年人和社会保障、老年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关系。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实在是“管得太宽”。
当然,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或者说是可以理解的。空巢老人的孤独和寂寞,表面上看跟子女没有“常回家看看”有关,其实背后的根源,还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照料没能跟上。正如吴明副巡视员所说,“由于现在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变化,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确实有些是力不能及,从这种情况来看,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日益需要社会的帮助。老年人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照料要逐步专业化。有生活上的照料,比如帮老人理发、洗澡;有家政上的照料,如搞卫生买菜;有一些更需要专业化的,如医疗保健,有些志愿者对老年人开展一些医疗服务;还有一些护理方面的。”这方面的问题解决了,老年人未必会苛求孩子们“常回家看看”,现在年轻人成家立业、赡养父母、教养孩子的压力非常大,能经常打电话问候老人就不错了。更不要说不少女子与父母远隔千里,想“常回家看看”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钱不足、时不足……
再说了,这样的法条制定出来也是白搭,空话一句。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公和婆在一起都是各说各理,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能决断出个什么子丑寅卯来?除个别极端事例外,孩子没能“常常”回家看望父母,大多属于“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之类情况,而不是相反。即便真有老人祭出这条规定上法庭起诉子女,我想大多也只是一种姿态,“威胁”一下子女而已;真到了庭上,面对法官的“道德审判”,说不定老人们突然又会“护犊情深”起来,让法官“里外不是人”。
况且,连吴明副巡视员也坦承,老年法的“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也就是说,具体多长时间回家看望老人算“经常”,一年,一月,还是一周?如果父母在海南,子女在北京,一年才回家一次,父母可不可以起诉孩子?如果父母子女均在同城,子女超过一月没回家,父母又可不可以起诉孩子?中国实行成文法制度,没有具体规定,法官也作难啊!所以说,把“常回家看看”变成法条,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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