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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因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被南昌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文斌表达了强烈的上诉意愿,对涉8000万元之巨的职务犯罪指控几乎全盘否认。
由于该案此前进行过两遍完整的庭审程序,合并长达32天之久。而案件代理人朱明勇律师表示,周文斌的所有有罪供述均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他强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庭审法官明确表示,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此前披露的情况看,周文斌案的疑点非常多,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和唯一出庭证人当庭翻供(后者更是做出了情形完全相反的两次翻供)、周文斌自述受到多次且严重的刑讯逼供、据称多数证人是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提供证词……
周文斌是否经受过刑讯逼供,受到了多严重的刑讯逼供,一百多位证人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书面证词的,为什么唯一出庭证人要当庭翻供甚至反复翻供……在当今技术手段日趋先进便捷的情况下,要弄清楚这些情形,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而只有将这些疑问一一当庭破解,才能让所有人心服口服地认可那些证据合法有效,否则凭什么否决辩方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
很明显,周文斌案出现了那么多的冲突波折,庭审中呈现出那么多的证据疑点,坊间流传着那么多的惊悚说法……这所有的一切,都指向该案在侦查、起诉、审理诸环节所显现出来的程序瑕疵乃至严重的程序缺憾。这些程序瑕疵与缺憾,难保所有呈堂证供均合法有效,难保诉讼各方能从内心中信服并尊崇法庭的判决,难保民间舆论不会穷追不舍……
“程序”之所以要和“正义”挂钩,“程序正义”之所以被推崇到高于“实体正义”的程度,不光是因为程序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保障,更因为程序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呈现正义、去确保实体诉讼的合法有效。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所呈现出来的正义,法律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法治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心中的基本共识。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有人将“息讼止争”推崇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手段与目标,这其实是不准确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说,法律实施及诉讼本身并不是目的。诉讼的最高境界,是尽可能地“定分、息讼、止争”。具体到周文斌案,只有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不折不扣地依照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办事,才能拂去人们心中的疑云,让太多的传言和各种“说法”遁形于阳光之下。
(朱达志 2015年最后一篇被毙掉的报纸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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