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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各方在医疗纠纷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医疗机构在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钱。
有医疗行为就会有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就有可能出现纠纷,有纠纷就一定得设法解决。而解决的途径,大体上有协商和调解、行政仲裁或裁决、提起民事诉讼等。
一般而言,协商、调解不成,才会形成真正的纠纷,而纠纷如果不能获得及时有效解决,很容易形成“医闹”滋事行为。如果已经出现医闹了,再去协商、调解,很容易助长滋事方的“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因此,此次四部委发文明确要求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是有道理的。
出现医疗事故后,相关医疗机构最好能在第一时间主动跟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开诚布公,有礼有节,取得对方的信任与谅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办法。但现实中,这样理想的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却十分少见;更多的还是要走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或者演变成医闹,最终通过强力机关出面平息,然后再回头走或协商调解、或仲裁裁决、或对簿公堂的法定路径。
可是,为什么非得去撞了南墙才回头呢?而有些撞得太厉害的人,不但头破血流,根本就回不了头,甚至把自己撞进“高墙”蹲大牢。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应该说,大多数想通过医闹去谋求最有利于自己的问题解决结果的患者及其家属,他们剑走偏锋,其实是出于无奈。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办法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免出现更偏向医方利益诉求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与技术鉴定、仲裁等等环节,既繁琐又缺乏足够公信力,患者及其家属对其往往缺乏信任,甚至望而生畏。这应该是造成医闹频仍的最主要原因。
解决之道,唯有建立一个真正令人信赖的医疗事故调查中心和技术鉴定中心,以此形成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体系,而这样的体系必须由独立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第三方机构唱主角,不给医疗机构“瓜田李下”的机会。理论上说,相关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有一些原则规定的,比如鉴定由相关地区的医学会主持,鉴定人为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但是,专家库成员很多都是各医院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医生,如何确保他们的中立性,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而一个鉴定组具体如何构成,比如法医、医生、医学教研专家的比例如何确定,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
让医疗事故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先独立起来,这当然是个好办法,但仅仅做到这点还不行,还要解决医生和医疗机构“担得住、赔得起”的问题。毕竟,医疗事故责任的不确定性,对大多数医生和医院来说是一个难以承受之重。很多太重大的医疗事故赔偿,医生乃至医院根本无法承受。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医疗事故保险体系,尤其是尽快加大“医强险”——强制医院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让医生和医院不怕赔,赔得起。
当患者及其家属都普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与调查机构了,当医生和医院都拥有足够给力的保险兜底了,医闹滋事行为必将逐步退场,协商和调解的成功率必然会一步步提高。如此,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前,医院就自然不会去赔钱息事了。
刊于新快报 http://epaper.xkb.com.cn/view/103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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