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后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上周,这个问题引发了业内外多方的热烈讨论,一时间评论无数。
目前舆论场上呈现出两派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另一方则认为无须缴纳,因为《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不过,这些争论毕竟只是民间各方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产生,即便达成了完全的共识,也不能自动成为行政与执法的依据。要想成为行政或执法依据,唯有两个途径,一是司法裁决,二是立法机关做出法律解释。但是,一周过去了,负有相关法律解释权的法定机关,并没有出面回应此一舆论诉求。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并没有解决。
这不,4月25日澎湃新闻网又发表一篇访谈,题目是“物权法起草亲历者:宅地自动续期初衷使公民定心,无偿是共识”。访谈对象为当年《物权法》起草讨论活动的亲历者之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法律师王才亮。王律师说,《物权法》中规定自动续期在当时出台之际是“毫无争议”的,“到期续费”之说于法无据。“自动续期”的效力由法律确认,国土部门是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影响该效力;若当事人提出换证要求,国土部门应该无条件办理,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有人认为,从《物权法》第149条明白无误的语词表达看,是否续费根本无须司法裁决和法律解释。该法未明确规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从基本的法理说就是不存在续费的问题,逻辑上推论更是如此。这些说法当然有道理,但是,中国的问题向来是复杂的。其中一个普遍现象是,缘于转型期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不少法律法规互相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那些明显矛盾的规定,我们当然可以从法律的位阶和出台时间去做出自己的判断。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很明显,无论从出台与施行时间还是从法律位阶上看,《物权法》的效力都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高得多;两者的一些具体规定发生冲突,明显应以《物权法》为准。
问题是,《房地产法》毕竟有那样的明确规定,未经修法它仍然是有效的。从司法的角度说,针对具体的诉讼,法庭完全可以依据《物权法》的明确规定,裁定行政机关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非法;但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说,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有必要出面,对这个问题做一个法定解释,然后,再择机对《房地产法》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消除其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冲突之处。
毕竟,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公民的法定权利、消弭各类潜在的冲突因素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立法机关的神圣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不能再拖。
(朱达志 0426中青)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