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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预决算科目“不宜公开”?

朱达志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尽管中央部门和陕西、广西等地方近期陆续公开了2011年预算,且今年预算公开的范围和深度也在进一步加大(譬如北京市已经公布了公车支出资金),但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大多数被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预算条目仍隐藏在名为“其他支出”的大类里,其中包括政府人员工资以及行政成本等。

这个“不适宜公开”的说法颇值得深究。其实不光是政府人员工资和行政成本被归入这个“不适宜公开”的范畴,近年来的审计发现,“其他支出”频繁使用,金额较大,猫腻很多。比如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其他支出”中大量列支奖金补助,吃喝招待、参观学习等费用和其他不好处理、超标的费用;再如2009年被调查的湖南省浏阳市广电局长的奢侈消费清单中,其在足浴中心、餐厅包厢、西餐厅、水疗中心等场合的消费也都挂在“其他支出”名下。

从部门利益和领导个人利益出发,上述支出被认为“不适宜公开”,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法规上说,类似支出要么根本就不能产生,属于不应报销的范畴,要么必须公之于众,接受民众监督。政府人员工资及行政成本是必须产生的,列入预算支出项目理所当然。但问题是,这些支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是必须公开且必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既然整个预决算报告都必须主动并重点公开,其中的“其他支出”安有“不适宜公开”之理?

把上述支出打入“不适宜公开”之列,只有一个解释:那些支出根本上就见不到阳光——要么本身就涉嫌违法违规,要么数量过于庞大,经不起民众的监督检验。于是就钻法律法规空子,以“不适宜公开”为由,将那些见不得人的或灰色的支出隐藏在名为“其他支出”的大类里。殊不知,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做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类似的“空子”可钻:预算法没有规定可以把“不适宜公开”的项目列入“其他支出”中,保密法没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成本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预算报告中的“其他支出”项目“不适宜公开”……

报道还披露:知情人士称,“其他支出”让地方政府爱不释手有两大原因,一是看不到具体支出用途,人大审议时好通过;二是预算法规定,年度中财政资金在科目间“流转”不需人大审批。这种说法令人狐疑。实在难以设想,看不到具体支出用途,人大审议居然能顺利通过。即便是被列入“其他支出”类了,那些形形色色上不了台面的支出项目,仍然应该在款、项级科目中明确体现,岂能真正隐藏得了?

关于监督问题,预算法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如何实施监督作了相关规定,同时还规定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在审计方面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这当然十分重要。但是就上面的分析来看,严格兑现预决算公开原则,将所有的预决算科目都拿出来摊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的监督,则更为重要。

报道链接:http://www.eeo.com.cn/Politics/beijing_news/2011/04/11/198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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