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当天共捣毁地下钱庄1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缴获146万余元人民币、1.4万美元、10余万港币,银行卡400余张、U盾90余个、POS机5台,冻结账户120个。涉案金额高达50亿元人民币。
所谓地下钱庄,是指一种民间的非法金融机构,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在一个法治社会,为了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民众的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不过,地下钱庄的存在乃至猖獗,也有其内在的原因。随着经济尤其是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现有金融体系自身的原因,以及市场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这一客观因素,这些年来,民间自发的金融活动可谓蓬蓬勃勃、势不可挡。然而自20世纪中叶,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更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金融处于非法状态,对经济发展和民众福祉的危害是相当大的。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追求高额回报是其本性。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城乡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和部分消费者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却又不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另一方面,长期低利率甚至负利率又迫使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走向地下,去寻找高回报、高收益。于是,民间资金到处乱窜,造成了房地产等领域的虚假繁荣,推高了房价,甚至炒煳了菜市。
所以,放开民间金融很有必要,也很紧迫。其实早在六年前,国务院发布的“非公36条”就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政策的落实阻力很大,国有金融机构越来越强势,民间借贷在夹缝中生存,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一不小心就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其实,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包括自愿借贷融资——都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民间金融肯定需要规范,但决不能因噎废食。就像陈志武教授所说,有官方的控制金融体系之前,中国几千年来所实行的都是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为什么到今天有了互联网、电子系统、报纸等信息技术手段,民间金融反倒转入地下而“非法”了呢?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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