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所谓“超标”,是指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这一个十几年前出台的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
但是,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企业其实早已“顺应市场需求”而将国标扔到了一边,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都已超过“20/40”标准。和几年前造型轻灵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现在街上跑的那些“电动自行车”乍一看都像摩托车。厂家为了让自己生产的超标电动车能顺利投放市场,很“聪明”地设计了一个叫“限速线”的东西,安置在脚踏板底下,如果需要,可以拔掉限速线,速度即可从最高每小时20公里提高到35公里甚至更快。而经商家“提示”,几乎所有的购车者都会同意店员“帮忙”把那根劳什子线给拔掉甚至剪除。
而剪掉了限速线的车子,上牌却非常容易,因为上牌点基本不验车速,只看“目录”,几分钟就发牌给你,可以上路了。失去了限速功能的电动车,在慢车道甚至人行道上和自行车及行人“竞走”,不出事算是运气。据央视近日报道,2009年,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约3600余人,相比2004年增加了约6倍。我相信这样的数据还是很保守的。
这其中就有了一个问题:面对几乎人人皆知的“漏洞”,这么多年来,公安交管部门为什么就视而不见,甚至还“积极配合”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把这个漏洞越捅越大,对明显被拔掉了限速线的电动车打开绿灯?进而言之,相关部门明明知道那根限速线纯粹就是个扯淡的东西——限速装置完全应该设置在车体内,让人没法拆除,可为何这么多年来却一直听之任之呢?
这次,以公安部为首的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的“超标”车,按说应该大快人心才对。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不少人质疑:12年前的标准,早已不适应现在的市场需求了,为什么不及时修订?限速20公里可以,为什么一定要把整车重量控制在40公斤以下(电瓶蓄电量过小,会限制行驶里程)?那么多年来有关部门和厂家商家“暗通款曲”,对超标车睁只眼闭只眼,现在却来拿消费者开刀,禁止超速电动车上路,还要大家破费换车(虽然有承诺补偿,但谁知道能补偿到什么程度),这说得过去吗?
民众的质疑不是没有道理。且不说12年前的国标是否还适合现在的情况,电动车超标,始作俑者肯定是厂家,而相关部门也难逃监管不力甚至暗中支持的嫌疑;但是现在的后果却要民众来承担大头。联想到一年多前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之争,也不得不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存在着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民众会不会在其中被再次出卖或剥夺?
去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此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一标准首先受到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抵制,据说由于该标准将大多数超标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行列,超过200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可能将因此成为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可能将面临失业。于是,中国自行车协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该国标中有关电动摩托车部分被“暂缓执行”。
表面上看来,这个“暂缓执行”对全国一亿多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来说,也算是好事一桩,因为假如超过“20/40”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都要“升级”为摩托车,那么他们就必须通过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买保险等几道法定关口,才可以合法上路。如果按照现行的机动车上牌程序和标准,那么消费者上缴的费用相对电动自行车而言,就不知道要翻多少“跟头”。而且电动自行车变“电摩”后,还会被赶到快车道上行驶,安全问题如何保障?
对消费者而言,现在突然提出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会不会又是电动自行车将要升级为“电摩”的信号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之间的“神仙打仗”,会不会又要让百姓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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