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此消息令舆论哗然:造成如此严重污染事故的中石油是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而治污资金数目如此之大,却为何要由国家和纳税人买单?
对此,中石油新闻办负责人李占彬6月3日向媒体回应道:“中石油一直积极配合国家治理松花江的污染,后续也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是公司目前没有具体数字,环保总局那边应该有统计。”李占彬所说的积极配合资金投入,据公开报道的数据,其实只有两笔:一是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二是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
这就怪了。中石油明明是污染事故的制造者,到头来却变成了治污资金的捐助者了!这“捐助”二字,反倒显得中石油姿态很高,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人(法人)也摇身一变成了“局外人”!
而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若发生这样巨大的污染事故,肇事企业是要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的,有的堪称天文数字。比如2007年的美国“特富龙”案,杜邦公司因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生产特富龙5年期间,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而被美国执法部门判定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再比如,厄瓜多尔一家法院于今年2月14日裁定,美国雪佛龙公司赔付大约95亿美元,清理和赔偿其对厄瓜多尔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一笔赔偿案则是,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借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并引发漏油后,尼日利亚给它开出了15亿美元罚单,美国政府则成功迫使其出资200亿美元筹建赔偿基金,用于支付相关赔偿。
相比之下,我们这儿的情况却实在有些难以启齿。去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金矿业所属工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但事后所受处罚仅为罚金3000万元。而按相当保守的统计,光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万元;间接损失几何,则谁也说不清楚,但肯定是个天文数字。
谁污染谁治理,这是最简单的常识,也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逻辑。为什么我们的国企在造污之后却能如此幸运呢?有人说,我们的法律有漏洞,缺乏民事赔偿方面的集团诉讼制度。这确实是个问题。但我们的法律也没有禁止受害者抱团起诉财大气粗的公司法人,更没有禁止有关方面譬如环保部门代表公众向污染制造者提起诉讼。从法理上说,这些都是无须法律明确的(当然明确了更好)。
我们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制造污染的国企央企实在是太好了。一方面花费数十亿公帑治污,一方面却只是象征性地接受肇事企业几百万元“捐助”和行政罚款。别以为那些天文数字仅仅源于国库,它们可是我们纳税人用汗水和心血集腋成裘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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