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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也关乎公民权利

2011年7月1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朱达志 成都商报评论员

  今年3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6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这个报告,同时还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如何进一步增强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这个老生常谈问题,常委们提出了两个新命题:把食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金融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法治的方式维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把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畴,和以法治的方式维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确实是两个崭新的命题,尽管它们并不是什么新观点或者说并没有体现某种新理念。

  就前者而言,“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这句古训,其实早就阐明了粮食及广义的食品安全之于国家安全的特殊重要意义———食品及食品安全问题,是天字第一号的大事,须臾不可松懈。只是由于古代生产力落后,现今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还不突出。如今,温饱已基本不是问题了,食品安全的矛盾得以凸显,粮食问题之于国家安全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了食品安全上。

  古人早就知道食品问题关乎江山社稷,但是在现代治理理念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还是有其令人瞩目之重要意义的。过去,官方强调金融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比较多;而所谓粮食安全,更多地也只是基于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战略意义而言。但是,食品安全关乎国家安全这个命题,却是建立在食品安全乃民生之本这个观点上的。食品有恙则民不聊生,且不说内乱将因其而起,国际纷争中的国家安全亦难确保。

  “公民食品安全权”这个说法的提出,同样令人欣慰。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大体说来,每个中国公民都依法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和健康权)等等十余项法定权利。现有法律中尽管没有“食品安全权”的明文条款,但民法通则中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涵盖食品安全,而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又是首要的和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因此,说公民拥有食品安全权,是合乎法理和法意的。

  但愿“食品安全关乎国家安全”、“以法治的方式维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这两个命题,能够成为各级监管部门乃至全体国民的自觉意识。如此,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才不至于成为媒体的永恒话题,“民以食为天”的古训才可能成为现实而非美好愿景。

  http://e.chengdu.cn/html/2011-07/01/content_246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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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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