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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机制为何反成纠错阻力

湖北省高院23日对“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9年后仍在正常生活”的报道进行了回应说明。说明称,冒充“唐建敏”之名的罪犯张文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在2005年获悉张文华冒名的情况后,没有及时更正法律文书中被告人的姓名,对此应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应该谢天谢地的是,弄错的只是一个名字,但毕竟是一个错误,错误就必须纠正,错误难被纠正的原委就有些耐人寻味。在此案中,侦查、起诉和审理的整个办案过程张文华始终未交代其真实姓名,后来,公安机关在追抓逃犯工作中,于2005年查明了张文华冒名唐建敏的真实情况。这样的事实在湖北省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只字不提,是有其“深意”的——当地检察院或许不想追究当年相关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此案中的过错。要不是真实情况近日被网络和媒体披露,这样的过错或许会被一直遮蔽下去而得不到纠正。

这几年,因种种意外而被偶然曝出的冤假错案频频显现,最典型的莫过于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从公开披露的情况看,这些错案当初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后来大多是有机会纠正的;但为什么发生了却不纠正,这里面的问题既复杂又简单。最简单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公检法各机关为了完成破案率、结案率指标,为了逃避错案追究等等诸如此类的自利目的,而故意为之,直接或间接作假,甚至不惜草菅人命;同时不断地掩饰错误、遮蔽真相,拒绝公开改正错误,纠正冤假错案。

有人因此认为,类似问题之所以频繁出现,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有些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发生或尽量减少错案,但因为一个案件会牵连到一个单位,比如办成一个错案可能就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错案一旦发生,责任单位为了不让整体受损,反而缺乏纠错的动力,这时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倒变成纠错的阻力。

上述说法或许可以是一个解释。但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约的刚性机制,出了问题往往团结得很,互相掩护、彼此护短,若不是“死者”回来了、真凶现身了、网络曝光遮不住了、人大代表介入了、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否了……类似的案件恐怕将永远成为罗生门。如文首所说,法院其实早于2005年就获悉了张文华冒名的情况,但一直不予改正;而赵作海案一开始就疑窦丛生,检察院明知证据不足最终还是全盘采纳了公安方面的起诉意见,法院亦悉数采信……三机关在这些问题上非常默契,那就是要把案件做成“铁案”,只能一荣俱荣,绝不一损俱损。

深层原因不便多议。但是,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建立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检察院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坚持人民陪审和公开办案公开审判制度,同时完善并严格实施错案追究制度,问题并非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改观。这些案件无论大小,都应该引起重视,并改善相关制度安排,才可能让正义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完整有效的彰显。

晶报9月25日:http://jb.sznews.com/html/2011-09/25/content_17607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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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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