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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尤其是公款吃喝,再次成为本年度“两会”和当下舆论的一大热议话题;而这种蔚为大观的热议本身,更可谓公共空间一大风景。此现象是合乎当下中国社会治理逻辑和政治正确原则的:遏制公款吃喝,既是政府多年来的一贯政策和工作目标,又是民间持续不断呼声甚高的一大诉求。因此这样的呼吁总是大快人心且安稳周全。

继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亦提出建议,借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

李卫华说,公款吃喝浪费大量国家资财,也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虽然频发禁令,但各种名义的公款吃喝行为屡禁不止,“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建议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管辖范畴,这样就“无疑能让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顾忌和收敛”。初衷很好,但不知李委员以及九三学社中央诸公是否深究过,将公款吃喝“入刑”究竟有多大意义呢?

首先,三公消费极具中国特色,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可能是以诈传诈。意大利跟中国一样,属大陆法系国家,所有的刑事罪名一般都会被明明白白列举在刑法条文中的。而意大利作为一个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存在我们这样普遍、严重的公款吃喝现象,尚需探究。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中,我没有找到明确的说法,也很难想象意大利的立法者会将“公款吃喝玩乐罪”写入刑法中。

其次,从刑法理论上说,非法的公款消费其实就是贪污。只要三公消费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其他人员,且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就可坐实为贪污无疑,至于程度如何则另当别论。那么,司法机关在处理严重的三公消费问题时,只要将相关行为适用于刑法第二编“分则”之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之相关条款即可;最多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搞个试点,形成个判例,或者干脆出台个司法解释,就行了。

第三,将公款吃喝“入刑”,明确个罪名,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又能起多大作用?现在大家都在诟病贪污受贿越打越多,贪官们不惧畏途“前腐后继”。须知,中国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的惩治力度,较之世界多数国家,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效果却令人不无遗憾,以至于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议贪50万元就毙掉。如果公款吃喝真被纳入了刑法调节范畴,“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其结果又会如何呢?

还是要重复一下那句已被人说滥的古语:徒法不足以自行。若法律条文汗牛充栋,却没有一个完善的法治体系去确保法律成为活的制度,那么,再多的罪名,再大的惩治力度,也挡不了那些贪腐及公款吃喝践行者的脚步。

晶报20120315:http://jb.sznews.com/html/2012-03/15/content_1963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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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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