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山东省高院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已持续6年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却远未到剧终之时。6月27日,当事人宋荣贵称,他对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其通过纸黄金交易获得的2100多万元感到“十分憋屈”。据悉,因不满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偏向银行的判决,宋荣贵已在不久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早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宋荣贵和樊文达在工行提供的黄金交易平台上,通过反复买卖纸黄金,获利2100多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泺源支行认为,宋樊二人赚的这2100多万元乃“不当得利”,撤销了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银行方面的理由是,宋荣贵设定的委托买入价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而银行交易系统本应对此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
很显然,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出了问题,过错方首先在银行。针对此案,很多人立马会联想到前不久刚发生的“英国自动取款机吐双倍现金银行认错不追究取款者责任”事件,认为工行泺源支行追索宋荣贵“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应获谴责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其实不然。从法理上说,尽管银行有错在先,宋荣贵违反交易规则所获利益仍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取得不一定违法,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
这样看来,宋荣贵赚的那2100多万元确实应该退还银行,至少应视情形而定部分退还。英国那台ATM机吐双倍现金,银行称错在自身,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得的钱,那是当事银行“高风亮节”,或者说擅长“变坏事为好事”,甚至也有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追索成本过高。但不管什么原因,英国那家银行放弃追索顾客的不当得利,并不意味着其他银行也必须放弃,否则即为不义甚至不法。实际上当地警察就提醒过那些贪心的家伙,银行方面可能会以欺诈罪追究顾客责任。
我并不想帮泺源那家工行说话,事实上它在此案中确有不对的地方,且并不仅仅是交易系统存在漏洞这一个错。首先,它把宋荣贵强行扣留6个多小时,逼其签订取消交易操作的协议,这显然存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嫌疑;而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其次,宋荣贵最终不得不与银行签订协议冻结资金,但之后不久,银行却单方面将2100万元从宋的账户上划走了,此举更是明显违法,跟强盗无异。
泺源工行称宋荣贵“侵占国家财产、扰乱黄金市场秩序”,令人啼笑皆非。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跟“国家财产”何干?毕竟中国工商银行又不是中国财政部。再者,你自己的交易系统有问题,凭什么指控别人“扰乱黄金市场秩序”?客观地说,客户“钻空子”,对促使银行完善系统、修补漏洞功不可没。在这种情况下,还拿“侵占国家财产、扰乱黄金市场秩序”来吓人,逼人就范,实在令人不齿。
晶报20120629专栏:http://jb.sznews.com/html/2012-06/29/content_21046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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