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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冤案 靠法治而不是靠良知
朱达志
这是一条大家期盼许久,今天看来又似乎毫无悬念的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于12月15日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消息传来,网评如潮,呼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责任乃至罪责的言论更如排山倒海般汹汹而来。网民们的表达总是那么朴实直接,充满正义感和正能量。而业界精英和传媒人士则五味杂陈,或兴奋或深沉或诗兴大发,一篇篇洋洋洒洒的文章很快充斥互联网和各新媒体平台。大家嫉恶如仇、从善如流、对这个社会充满期待,令人欣慰。
从佘祥林、赵作海,到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一系列冤案的昭雪或实质性进展,让我们备感沉疴宿疾根治之艰难,也看到了这个社会希望之所在。尽管正义往往姗姗来迟,希望如此缥缈,但乐观者面对它却总是信心满满、击节高蹈:正义虽然有时迟到,但它从不缺席。一个个冤魂的昭雪,足以让含冤者安息、怨愤者平静、沉沦者警醒。进而把最大的希望,寄托在司法人员“良知”的苏醒上。
有良知,是人之所以为人而非“兽类”的最基本属性。遑论身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守门神的司法人员。是的,正如某位德国法官所言,“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但是这样的观念与意识,只在针对某些特殊个案时才有意义;法治的践行,根本而言,却不是靠良知去推动的。良知说,遮蔽了真问题。
人是靠不住的。要杜绝那些人命关天的冤假错案,必须确立真正的法治秩序。这不是老生常谈。人们“常谈”的,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可是,“依法办案”和“法治”能直接划等号吗?依法办案当然是必须的,却它并非治理逻辑上的“法治”本义。一个法官,他再有良知,再有人性,再有依法办案的意识和愿望,也敌不过制度性的非法治环境的制约与钳制,难免会违背自己的良心去不得不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法治不是Rule by Law,法治是Rule of Law。前者无非是人依法而治,后者才是法自己去治理。人依法而治当然没错,但是当“法的治理”没有成为一种秩序,人依法而治就必然会成为一句空话,而蜕变为古代法家心目中的治理之术即权术,实则人治之一种。无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是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他们都有一个高度同质的特点,那就是人治的因素无处不在。你不能说,当年办案的人都没有人性和良知,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依法”。当某个或某批案件的审理,必须服从某个不可抗拒的意志或领导人意图时,“依法办案”就会成为某种工具。
设想,在一篇揭黑报道下面,如果有人跟帖时引用了一句古语,譬如“苍天已死,黄天当立”云云,司法者会怎样看待这一表达?也许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能以正常的心态认为,这不过是某个年轻气盛的网民的情绪表达,连“言论”都算不上,理他作甚?但假如某个领导发了话,那个可怜的小青年说不定就会“依法”涉嫌煽颠罪名了。而这样的事情,并非法官的“良知”可以避免。
我们还可以把视角拉得更远,回到古希腊,看看苏格拉底是怎么死的。简而言之,苏格拉底死于“人民的意志”和“群体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严格说来,当年判他饮鸩而死的法官和陪审团并非没有良知,而且也是依法的。但是终归由于没有“法的治理”,这样的千古悲剧终究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见报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4-12/16/content_3361387.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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