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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又发生一起地方人大常委会否决公安机关提请刑拘涉嫌犯罪之人大代表的新闻。与去年8月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上海涉嫌醉驾被警方查获,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刑拘张某,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先否决后批准的情形略有不同,这次的情况是当地人大常委会否决当地公安局的申请,而且是连续两次依法否决。
昨(20)日有报道称,2014年9月、12月,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求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因为警方认定后者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票决未通过该申请,第二次又郑重其事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在听取了会上多位专家认为该案属民事纠纷后,再次开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
看网上评论,大多对该旗人大常委会否决公安局的申请持负面评价,认为人大是在包庇代表。这些评论当然更多地是在表达情绪,理据不足。实事求是地说,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至少从程序上说无可厚非;考虑到中国当下法治建设和全体国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不管它在实质上是否不当庇护了杨代表,此举都值得肯定、需要维护。毕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是现行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法的明文规定,也符合国际通例。
不过,笔者更想说的是,我们的现行刑事政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似乎尚有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的空间。刑事诉讼法总则明定,该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那么,如何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成为一句空话呢?这就需要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决定权做出明确、合理且完善的规定。
根据法律,审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措施,现行法律法规把决定权几乎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逮捕的最终决定权除外)。我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政策急需改进和修正的重要事项之一。在这方面,公安机关的权力太大,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这其实也是既往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只因“骑虎难下”和出于“维护权威”之需,一些公安人员就屈打成招,制造冤案。本来无需刑拘或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也不分青红皂白抓起来,这实际上助长了一些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倚重口供、靠口供去“补充证据”等等违法和不当做法的屡禁不绝。
把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公安方面,不利于保护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以及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等等的展开。笔者建议,有必要引进和完善审前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联席会制度或预审法官决定制度,由多家而不是一家权力机关共同决定审前羁押和其他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前述报道披露,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在第二次接到旗公安局的刑拘杨代表请求后,组织当地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应该说这一做法稳妥、合理,值得推广并加以完善,形成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听证会、联席会制度。毕竟,人大代表的权利需要切实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措施予以确保。
见报1月21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html/2015-01/21/nw.D110000zgqnb_20150121_1-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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